中国民族立法正迈向“积极促进”新阶段,这被视为一项重大的法治创新。将于7月1日生效的《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并非仅限于消极的“反歧视”或维持现状,而是主动确立国家责任,以推动各民族的共同繁荣与发展。中国社会科学院民族学与人类学研究所世界民族研究室主任、西南民族大学特聘教授周少青在接受中新社专访时指出,这种“积极促进”的理念在全球民族立法领域具有独特性,并且是为应对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时代的需要而进行的法治创新。

从“族群本位”转向“共同体本位”

《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将“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理念转化为法律条文。周少青认为,这与西方一些国家过度关注族群界限和特殊权利安排的立法逻辑形成了对比。他指出,西方法律容易导致“族群权利”超越“公民权利”,从而加剧社会分裂。中国则在承认差异的同时,避免固化差异,并在尊重多元文化的基础上构建更高层次的国家认同。这种从“分散”到“融合”,从“族群本位”向“共同体本位”的转变,为解决全球族群分裂问题提供了“多元一体”法治化的中国方案。周少青强调,没有团结的进步是盲目的,缺乏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共识基础,发展成果很容易被瓦解。该法体现了国家凝聚社会共识的责任。

从“消极保护”转变为“积极促进”

周少青进一步指出,缺乏进步的团结是脆弱的,如果经济上的共同富裕和现代化缺乏物质基础,团结将难以维系。民族问题不仅仅是权利分配的问题,更需要通过共同发展来化解结构性差异。他表示,《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明确提出“推进各民族共同富裕,推动各民族共同迈向社会主义现代化”,这正是体现了发展性理念。周少青指出,西方国家的民族立法多以“权利法案”或“反歧视法”的形式出现,其主要目的是防止国家或多数群体对少数群体造成伤害,或被动地确认少数群体的某些特殊权利。然而,这种模式忽视了发展的动力机制,难以实现社会整合。相比之下,中国的这部法律是“促进型”立法。周少青强调,该法并未止步于“不歧视”或“保护现状”的底线,而是要求主动作为,通过法律“促进”各民族在共同“进步”中实现深度“团结”。

从“纸面”走向“实践”

自今年3月十四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民族团结进步促进法》以来,中国许多省市已出台了相应的配套措施。一些地区提出通过产业发展来巩固共同富裕和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另一些地区则以社区为基础,将法律倡导的“共居共学、共建共享、共事共乐”转化为可量化的微观治理指标。周少青认为,这些举措的可贵之处在于,它们没有将法律教条化,而是结合当地的地理和人口结构,找准了“促进”工作的着力点。

在谈及法律实施将带来的变化时,周少青分析,在语言方面,该法既保障少数民族语言的使用权,也赋予民众在更广阔的舞台上参与公共事务的“发展性语言权”。在文化方面,法律鼓励各民族之间的相互学习、融合和活态传承。在就业方面,法律推动跨区域流动,消除隐性壁垒,以实现更平等、更充分的发展机会。他还提醒,法律从“纸面”走向“地面”,还需要实现从“软性引导”到“硬性约束”的机制闭环。他强调,“促进型法律以倡导为主,但对于破坏民族团结、危害中华民族共同体利益的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厉打击。”